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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定
时间:2017-08-04 17:53:48 点击:

深圳狮子会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工作,依据《深圳狮子会章程》、《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深圳狮子会理事会制度》,制订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其职能是处理与本会相关的制度建设与法律事务。

第三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对本会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文本进行初审,就理事会决策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根据会长安排,对与本会相关的法律争议、法律纠纷、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等涉及法律领域的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五)加强与其它地区狮子会制度建设与法律规范工作的交流与学习;

(六)完成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每年按本会安排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设主席1名、执行主席1~4名,必要时可设秘书。

第六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主席由会长任命,执行主席、秘书由本委员会主席提名,会长任命。

第七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成员应熟悉中国法律法规及本会制度,会龄在2年以上。

第八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成员的任期1年,可连任。

第九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的会议采用现场或网络方式举行,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主席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二)召集本委员会的会议;

(三)提名本委员会执行主席及秘书;

(四)组织实施本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五)向会长及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与法律委员会执行主席的工作职责:协助本委员会主席开展工作。如有2名以上执行主席,可进行分工安排。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定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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